⒈ 也称“海牙法院”。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1946年根据《联合国宪章》在海牙成立。《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成员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成员国,应承诺遵行国际法院的判决。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法院接受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和《联合国宪章》或任何条约及公约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另还为联合国机构提供关于法律问题的权威性参考意见。
⒈ 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于西元一九四六年于荷兰的海牙成立,以法官十五人组成,掌理国际间诉讼事件的审讯及判决,并对联合国所提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也作「国际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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