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揭发检举。
⒈ 揭发检举。
引明 沉德符 《野获编·吏部·大计纠内阁》:“六年京官大计,吏部都察院主之。及事毕,纠拾大僚,属科道为政,而阁臣票拟去留,或下部院覆议罪状当否,以听上裁。”
明 沉德符 《野获编补遗·台省·科道互纠》:“萼 又以 成化 三年八月宪纲载其事,上以 萼 言为然,命吏部勒科道互相纠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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