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刑讯。
⒈ 刑讯。
引唐 李冗 《独异志》卷中:“王充 《论衡》云, 汉 李子长 为政,欲知囚情,以桐木刻为囚象,凿地为坎,致木人拷讯之。”
《元典章·刑部二·刑具》:“有司不详科条,輒因暴怒,滥用刑辟,将有罪之人脱去衣服,於背上拷讯,往往致伤人命。”
《水浒传》第四十回:“戴宗 由他拷讯,只不肯招和 梁山泊 通情。”
梁启超 《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自 白加掠 著《刑法论》,为近世刑法之所本,而列国靡然从风,废拷讯之制,设陪审之例。”
⒈ 用刑审问。也作「拷勘」。
引《京本通俗小说·错斩崔宁》:「府尹也巴不得了结这段公案。拷讯一回,可怜崔宁和小娘子受刑不过,只得屈招了。」
《水浒传·第四〇回》:「戴宗由他拷讯,只不肯招和梁山泊通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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