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消防设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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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经理
1805823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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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层建筑的防火规范在安全疏散方面有详细规定。一般规定中,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满足特定条件的建筑可设一个安全出口。例如,十八层及以下的塔式住宅,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平方米,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建筑,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2、国家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了修订,新规范的名称为《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于1995年11月1日起实施,替代了旧版GBJ45—82。 在执行新规范时,如遇困难,可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协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共同协商解决。
3、该规范是建筑设计中的基础防火规范,适用于各类建筑的防火设计。内容包括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等多个方面。对于高层建筑,规范中有专门章节或条款进行详细规定。
4、制定目的: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实施状态: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已于2015年5月1日废止,现行相关规范已整合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共包含12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火灾危险性分类、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防火分区与分隔、防火构造、防火间距、消防设施设置等要求。此外,还涵盖了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和疏散门设置等要求。
6、特殊规定: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其他要求: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该规范的规定外,还需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1、该规范是建筑设计中的基础防火规范,适用于各类建筑的防火设计。内容包括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等多个方面。对于高层建筑,规范中有专门章节或条款进行详细规定。
2、高层建筑的布局应确保消防车道的通畅,便于消防车辆的接近和操作。消防登高面、消防扑救场地等应满足规范要求,确保消防救援的有效进行。
3、建筑高度界定:根据最新版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被定义为高层建筑。消防设施配置:高层建筑必须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源、消防泵房、消防电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在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 对于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 若高位消防水箱无法满足上述静水压力要求,应设置增压设施。 另外,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超过00MPa。若超过此压力,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
2、高层建筑的防火规范在安全疏散方面有详细规定。一般规定中,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满足特定条件的建筑可设一个安全出口。例如,十八层及以下的塔式住宅,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平方米,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建筑,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二两级。以下是关于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的具体规定: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这意味着一类高层建筑的所有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必须满足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应适当提高防火技术要求。应补充使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确保人员安全疏散。
5、设计原则: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设计应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确保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适用范围:居住建筑:适用于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6、单层、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0h。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火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高层建筑的防火规范在安全疏散方面有详细规定。一般规定中,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满足特定条件的建筑可设一个安全出口。例如,十八层及以下的塔式住宅,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平方米,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建筑,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自2005年10月1日起,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5开始实施,取代了1995年的版本。 2005年的修订版对一些条文进行了小幅度修订,并在同一天生效。
该规范是建筑设计中的基础防火规范,适用于各类建筑的防火设计。内容包括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等多个方面。对于高层建筑,规范中有专门章节或条款进行详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在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 对于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 若高位消防水箱无法满足上述静水压力要求,应设置增压设施。 另外,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超过00MPa。
1、高层建筑的防火规范在安全疏散方面有详细规定。一般规定中,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满足特定条件的建筑可设一个安全出口。例如,十八层及以下的塔式住宅,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平方米,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建筑,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2、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3、安全疏散要求 我国《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BG50045-95)中关于办公楼的安全疏散有以下规定。(1)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为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为20m。(2)大空间办公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远的疏散口的直线距离应≤30mm。
4、在高层建筑物中,18层以上的建筑属于超高层建筑,按照我国2005年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18层以上的民用建筑需要配备两部步梯,或者在单元间设置连廊。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条规定同一个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目前根据消防局的理解,无论每个防火分区的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还是每个需设两个以上疏散门的房间的疏散门之间的距离,无论住宅还是公建,都按5m来要求。
6、为避免火灾时人员混乱堵塞,保证疏散畅通,GB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对建筑物内通道的长度、宽度及疏散门的宽度都做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