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消防设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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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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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取水泵、消防水泵的电源采用专用配电线路,专用配电线路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的上端接入,并保持连续不间断供电。
2、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消防水源,安装临时室外简易消火栓或设置临时消防水池。 国家、省重点工程应安装临时消防竖管,配备足够的消防水带。 临时消防泵房应使用非燃材料建造,位置合理,便于操作。 临时消防水泵的配电线路应保证连续供电。 国家、省重点工程宜设临时消防泵及配套的灭火设施。
3、当室内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仅采用稳压泵稳压,且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的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时,消防水泵的供电或备用动力应符合下列要求:1 消防水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当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供电时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作备用动力;2 工业建筑备用泵宜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
4、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设置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水源选择:应选择可靠的水源,如市政供水、地下水、湖泊、河流等。选择时需考虑水源的稳定性和水质是否符合消防用水标准。 消防水池: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水池,用于储存消防用水。
5、室内消火栓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确保在用水量最大时,室内最不利点的灭火设施得到充分供水。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压力,在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需求最大的情况下,不应低于0.1MPa。
1、新建、扩建、大小修、预试的二次变电设备,必须颁布的有关规程和技术标准经过验收合格、手续完备后方能投入运行。设备的安装或检修,在施工工程中需要中间验收时,变电站负责人应指定专人配合进行,对其隐蔽部分,施工单位应做好记录,中间验收项目,应由变电站负责人与施工检修单位共同商定。
2、)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3)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导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3、消防用电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 30s内供电。不同级别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的规定。
4、主要国标规范及行业规范中对电气专业的防火封堵及防火保护措施有明确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年版)第6条指出,除本规范第5条规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如确需穿过,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该规范第6条明确指出,除特定规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如确需穿过,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该规范要求电缆、管道等穿越防火墙、楼板、隔墙时,应设置防火封堵材料,以防止火灾蔓延。
6、新规范第12章涉及电气、第12节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中的强制性条文11规定,甲、乙类(指危险品)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以及液化气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5倍,丙类不应小于2倍。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3)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导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新建、扩建、大小修、预试的二次变电设备,必须颁布的有关规程和技术标准经过验收合格、手续完备后方能投入运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11 电 气 1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3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米,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米,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条的规定。 条文解释说明,民用建筑内通常人员密集,因此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厂房之间的间距,尤其是重要的公共建筑。
强条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 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