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消防设计公司
宁波消防设计公司
张经理
18058235092
18058235092
719457049@qq.com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2、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3、遮挡消防栓会受到以下三种处罚方式:根据消防条例的规定,如果遇到遮蔽消防栓,第一处罚是立即由责任人将遮蔽行为整改,使消防栓恢复使用状态。第二处罚,会对责任人处于罚款处罚。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增加一款,作为第八条第二款:“省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全省统一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自该条例实施之日起,1998年12月15日由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在2004年3月29日由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被正式废止。
浙江:按照《浙江省消防条例》,对于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执法主体为消防救援机构。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
对于上述行为,公安消防机构将予以警告,并责令相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若逾期不改,则将被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店内存放总量达固体300公斤以上、液体1立方米以上的化工商店。经营管道燃气(含天然气、油制气、水煤气、液化石油气、煤层气等)的单位。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电子、食品加工厂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2、(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概率较大以及发生火灾会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进行确定。
4、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6、根据2021年新的消防法规定,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下的空间,办公室不超过300平方米,其装修不需要进行消防审批。 对于500平方米及以下的空间,只需办理消防备案,而超过这一面积的,则需要进行消防报批。 在消防法中,规定的最小面积标准为500平方米。